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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肥跑外卖,签“劳务协议”就一定不是劳动关系吗?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5-11-13 0

       咨询者诉求:我是合肥瑶海区的外卖骑手,入职某平台时被要求签《劳务合作协议》,平台说这样就不算员工,没有社保。但我每天要在合肥指定站点报到,服从站长派单,超时还会被扣钱,请问这种“劳务协议”能否定劳动关系吗?
      银开律师解答:您好,合肥地区劳动仲裁委及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时,核心看“实际用工情况”而非协议名称。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劳动关系需满足“主体适格、管理从属、报酬支付、业务关联”四大要件。您虽签了“劳务协议”,但需在合肥指定站点报到、服从派单管理、接受超时处罚,这体现了平台对您的直接管理,符合“人格从属性”;报酬按单结算且与平台业务直接相关,具备“经济从属性”。合肥蜀山区劳动仲裁委2024年就处理过类似案件,最终裁定即便签了劳务协议,仍构成劳动关系。建议您留存合肥站点的报到记录、派单通知、处罚凭证等证据,若平台拒绝缴纳社保,可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或委托本所律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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