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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再审律师陈军: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被告缺席/未举证的司法认定——基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合肥实务解析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3-12 0

   合肥再审律师陈军: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被告缺席/未举证的司法认定——基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合肥实务解析

    作者:陈军律师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仅持转账凭证起诉而被告缺席或到庭未举证的情形极为常见。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及合肥地区司法实践,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一、问题的提出

    2023年,笔者代理了一起典型案件:原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借给朋友李某20万元,未出具借条。后李某失联,张某持转账凭证起诉。法院公告送达后,李某缺席审理,最终判决支持张某全部诉请。

    这个案例引出一个核心法律问题:在缺乏书面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仅凭转账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当被告缺席或到庭不举证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二、法律规范解析:《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的适用逻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确立了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动态分配规则,具体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原告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此时,法律暂时推定该资金流转背后存在借贷合意,原告完成了初步举证。

    第二层次: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若被告主张转账系其他性质(如还款、赠与、投资),需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这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体现。

    第三层次:举证责任是否回转的判断标准。 只有当被告提供的证据达到“使法官对借贷关系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时,举证责任才再次转移给原告,要求原告就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若被告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则原告的举证责任就此固定,法院可依据转账凭证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这一规则的核心在于:被告的抗辩必须从“单纯否认”上升为“有效反证”,否则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效果。口头否认本身不构成有效抗辩。

    三、合肥地区实务认定:三种典型场景的裁判规则

    结合合肥地区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可以将此类案件归纳为三种典型场景,每种场景的裁判规则清晰明确。

   (一)场景一: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

    这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情形。借款人失联、下落不明,法院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被告未到庭应诉。

    裁判逻辑:

    第一,原告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第二,被告缺席庭审,视为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全部诉讼权利。

   第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直接依据原告的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还本付息。

    合肥司法实践:

    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等基层法院以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缺席判决率均在95%以上。只要转账凭证能够清晰显示收款方信息、付款方信息、转账金额和时间,即使没有借条、没有聊天记录、没有其他任何辅助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会得到支持。

    典型案例参考: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仅持4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完成公告送达程序后,被告未到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被告缺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偿还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

    (二)场景二:被告到庭但未提出有效抗辩或未举证

    部分案件中,被告虽然到庭应诉,但并未就借贷关系提出实质性抗辩,或者虽口头否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裁判逻辑:

    第一,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第二,被告到庭后,要么保持沉默,要么仅作口头否认,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第三,被告未完成法定的反证义务,其口头否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有效抗辩。

   第四,原告的举证责任就此固定,不再转移,法院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合肥司法实践:

   合肥法院对“口头否认”的认定标准非常明确:单纯的“我没借过钱”“这不借款”等口头主张,若无任何证据支撑,法院一律不予采信。被告到庭但不举证,等同于未提出有效抗辩。

    典型案例参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持20万元微信转账记录起诉。被告到庭应诉,但面对法官询问,表示“不知道该说什么”,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到庭但未就借贷关系进行有效抗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三)场景三:被告到庭并提出抗辩但未举证

    这种情形下,被告不仅到庭,而且提出了明确的抗辩主张(如主张转账系赠与、还款、投资等),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裁判逻辑:

   第一,原告提交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第二,被告提出积极抗辩,主张转账系其他法律关系。

   第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被告对其积极抗辩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交相应证据。

   第四,被告未能提交证据,其抗辩主张因缺乏证据支撑而不能成立。

   第五,原告的举证责任不因被告的单纯抗辩而发生转移,法院仍可依据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合肥司法实践:

   这种场景在情侣借贷、亲属间资金往来中最为常见。被告常常主张“这是赠与”“这是还款”,但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合肥法院的裁判规则高度统一:主张赠与等积极事实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仅凭口头主张而无证据支撑的,一律按借贷处理。

   典型案例参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持15万元转账记录起诉前男友。被告辩称该款项系恋爱期间的赠与,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明赠与合意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赠与协议等)。法院认为,被告主张赠与关系但未举证,其抗辩不成立,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

    四、再审视角:缺席判决案件的改判可能性分析

    作为专注再审申诉业务的律师,笔者对合肥地区近三年民间借贷再审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对于一审缺席判决或被告到庭未举证的案件,再审改判的概率极低,总体不足5%。被告若想通过再审翻盘,必须突破以下法定事由的限制。

    (一)程序违法:唯一相对可行的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这是被告申请再审时最可能主张的理由。

   合肥法院的审查标准:

   第一,审查送达程序的完整性。法院是否依次采取了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递进方式。只要法院完成了这一送达流程,程序通常即被认为合法。

   第二,审查送达地址的准确性。法院是否按照被告身份证地址、户籍地址或合同约定地址进行送达。如果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送达,即使被告实际未收到,程序上也不构成违法。

   第三,审查公告程序的合规性。公告发布时间、发布媒体是否符合规定。

    被告主张“未收到传票”需提供充分证据,例如户籍地长期无人居住的证明、通话记录显示从未接到法院通知等。仅有口头主张的,再审审查阶段即会被驳回。

    从统计数据看,以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约占全部再审申请的三成,但最终裁定再审的不足其中的一成,最终改判的更是凤毛麟角。

   (二)新证据:必须满足法定时效性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有严格的认定标准。

   “新证据”的法定要件:

   第一,客观性要件。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合法。

   第二,关联性要件。证据必须能够直接证明转账系非借贷性质,例如赠与合同、投资协议、还款凭证等。

    第三,时效性要件。这是最为关键的要件——证据必须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或者一审时客观无法取得的。如果证据在一审时即存在且被告可以取得,但因被告缺席或未举证而未提交,则不构成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

    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再审案件中,被告在一审缺席判决后,提交了一份签订于起诉前的《投资合作协议》,主张涉案款项系投资款而非借款。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一审时即已存在,且由被告持有,被告完全可以在原审中提交,其因自身缺席导致未能提交,不属于“新证据”的法定情形,遂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从统计数据看,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约占全部再审申请的四成,但最终裁定再审的不足其中的半成,绝大多数因不符合时效性要件而被驳回。

   (三)法律适用错误:极少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但在被告缺席或未举证的案件中,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被告放弃抗辩或未举证 → 原告举证责任完成 → 推定借贷关系成立。这一法律适用过程极少出现错误。

   从统计数据看,近三年合肥地区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裁定再审的民间借贷案件占比不足百分之一,且均涉及刑民交叉、虚假诉讼等复杂情形。单纯的被告缺席或未举证案件,无一例因法律适用错误而改判。

    五、实务操作指引

    基于前述分析,针对原告和被告分别提出如下实务建议。

    (一)对原告(出借人)的建议

    第一,起诉前的证据准备。

   转账凭证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必须确保其完整、清晰。银行转账的,应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电子回单,需包含收款方姓名或账号、付款方姓名或账号、转账金额、转账时间。微信或支付宝转账的,应通过“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获取带电子印章的官方流水,截图类证据需保留完整上下文以避免被质疑拼接。

   辅助证据方面,转账时的备注信息(如“借款”二字)、催款记录(微信聊天、短信、通话录音)、对方承认借款的聊天记录等,均可作为补充提交。

    第二,诉讼策略的选择。

    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应及时申请公告送达,尽快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可能到庭但无证据,庭审中应重点强调“被告未就非借贷进行有效抗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庭审发言的要点。

    建议表述为:“审判长,原告已提交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被告虽到庭,但未就‘非借贷’进行有效抗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被告未完成反证义务,举证责任不转移,请求法院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第四,判决后的执行。

    获得缺席判决后,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包括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账户等。合肥地区法院的执行力度较强,但需要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线索。

    (二)对被告(借款人)的建议

    第一,务必到庭应诉。

    缺席庭审等于放弃全部诉讼权利,法院将直接依据原告证据作出判决。无论是否有证据,均应到庭陈述,至少争取程序上的参与权。

   第二,抗辩必须提供证据。

    如果主张转账系还款,应提供之前的借款凭证、还款记录、相关聊天记录。如果主张系赠与,应提供赠与合同、明确表达赠与意思的聊天记录。如果主张系投资,应提供投资协议、聊天记录、分红记录。如果主张系非法债务,应提供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

    单纯的口头主张,无论多么理直气壮,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再审申请须审慎评估。

    如果一审已经缺席判决,事后想通过再审翻盘,必须首先评估两个问题:一是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是否有证据证明未收到传票;二是是否有真正意义上的“新证据”,且该证据一审时客观无法取得。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否定的,再审申请的成功率极低,不建议耗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六、结论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在合肥地区的司法实践中运行成熟、裁判统一。

    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审理的,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直接依据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被告到庭但未举证或未有效抗辩的,其口头主张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举证责任就此固定,法院仍可依据转账凭证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缺席判决案件的再审改判率极低。被告主张程序违法需提供充分证据,主张新证据需符合法定时效性要求,主张法律适用错误在缺席案件中极少成立。

    这一裁判规则体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有效平衡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作者简介】

    陈军 律师

   安徽大学法学专业毕业,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定代表人,执业近十年。安徽省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百度律临、百度百家号认证律师。专注出轨离婚、企业刑事合规、合同再审信访、终本执行四大领域实务研究,长期输出实用法律观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务实的法律解决方案。

    【特别提示】

    本文由“银开申信通”专业团队提供支持。该团队专注再审申诉与信访法律事务,提供再审申请起草、申诉案件代理、信访事项合规指导、证据梳理与提交、法律意见出具等服务,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权,推动相关事项合理合规解决。

    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结果受证据、程序等因素影响,本所依法依规执业,不承诺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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