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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2-21 0

      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民事调解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应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一般不适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的笔误或者表述瑕疵不属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一般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存在特殊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与同级人民法院会商解决。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检察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建议书应当载明案件相关情况、监督意见并列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略)

    律师解读:本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程序进入“精细化、规范化”新阶段,对律师办理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相关案件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律师在实务中,需精准把握核心条款,明确检法权责与流程节点,规避常见误区,熟练运用检察监督与再审程序的衔接规则。同时,需注意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监督方式——对有明确新证据、原裁判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的案件,可优先引导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再审被驳回但仍存在明显错误的案件,可重点推动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虚假诉讼的案件,可引导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此外,需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作,积极配合矛盾化解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助力提升司法质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特别提示:银开申信通,重启司法程序,维护公平正义。本服务由银开申信通提供,专注再审申诉与信访法律事务,提供专业、高效的定制化解决方案,涵盖再审申请起草、申诉案件代理、信访事项合规指导、证据梳理与提交、法律意见出具等,助力当事人依法维权,推动相关事项合理合规解决。具体结果受证据、程序等因素影响,不承诺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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