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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再审事由提炼:18个避坑要点+全流程实操攻略(当事人/律师必备)

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 2026-01-10 0

       这份指南专门为合肥地区有再审需求的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再审案件的执业律师打造。再审事由是向合肥法院申请再审的核心依据,直接决定再审申请是否被受理。全文结合合肥中院及辖区法院的再审审查惯例,用通俗直白的语言拆解再审事由提炼的核心逻辑,梳理常见错误、明确实操步骤,精准解决合肥再审事由提炼难、提炼错的核心痛点,所有指引均可直接落地使用。

      作者简介:陈军律师,安徽银开律师事务所主任,百度律临认证专业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710652210。深耕合肥本地再审申诉领域多年,常年处理民事、刑事、行政各类再审案件,擅长精准提炼合肥再审法定事由,精准把握合肥法院的裁判口径与事由审查标准,助力当事人高效推进再审维权。

     前言:对当事人而言,一审、二审败诉后,申请再审的核心前提是提炼合法、精准、贴合案件事实的再审事由——这是向合肥法院申请重新审理的“准入门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首要条件,是再审事由必须属于法律明确列明的情形,且有充分的事实依据支撑。

     对律师来说,精准提炼再审事由是代理再审案件的核心技能,直接决定案件的初始走向。但合肥中院及辖区法院对再审事由的审查极为严格,不仅要求事由符合法定情形,还需精准对应案件事实、明确援引法律依据。很多当事人因不懂法定事由范围,凭主观感受提理由;不少律师因事由提炼不精准、与事实脱节,导致再审申请直接被驳回。基于此,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办案经验,梳理出合肥再审事由提炼中最易出错的18个核心避坑点,搭配合肥本地改编案例解析,再附上从梳理案件到审核校验的全流程实操步骤,形成这份专属合肥的再审事由提炼攻略。无论你是当事人自主准备再审材料,还是律师代理合肥再审案件参考,都能助这份指南精准提炼事由,少走弯路。

    本文为百度律临认证律师原创内容,经平台合规审核,仅供实务参考。特别提示:本内容仅为合肥再审实务参考,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针对性维权建议,可咨询专业律师。

    一、18个高频避坑点:合肥再审事由提炼,这些错千万别犯。这部分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案例,把合肥再审事由提炼中最常见的18个错误逐一拆解,每个错误都讲清“错在哪、为什么错、合肥法院怎么判、该怎么改”,当事人能提前规避,律师也能精准把控合肥本地办案风险。

    (一)避坑点1:凭“感觉不公”提事由,非法定情形均驳回

      合肥本地案例:程某因承揽合同纠纷败诉后,认为判决结果不合理,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仅以“原判决不公、法官裁判有误”为由提出申请,未援引任何法定再审事由。合肥中院审查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明确指出该理由并非法定再审事由,直接驳回其再审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再审事由必须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列明的法定情形,主观感受类表述(如“判决不公”“不服结果”)均不构成再审依据。当事人要跳出“主观评判”误区,聚焦案件本身的法律问题;律师需先梳理对应案件类型的法定再审事由,再结合案件事实筛选,确保事由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非法定事由”被合肥法院直接驳回。

     (二)避坑点2:事由罗列过多,核心争议被掩盖

     合肥本地案例:周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败诉,申请再审时罗列了11个事由,既包括“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也涉及“庭审记录笔误”“对方律师态度恶劣”等无关内容。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多数事由与案件核心争议无关,无法明确其再审核心诉求,最终未支持其再审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提炼再审事由的关键是“精准聚焦核心争议”,而非“数量堆砌”。当事人要向律师明确案件的核心矛盾点(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律师需结合案件事实,筛选出1-3个能直接推翻原判决的核心法定事由,剔除无关内容,让合肥法院法官快速抓住再审核心诉求,避免因事由杂乱导致审查重点偏离。

     (三)避坑点3:将“程序小瑕疵”当作法定再审事由

     合肥本地案例: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发现原判决书中自己的联系电话写错了,便以“原判决文书存在笔误、程序违法”为由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该笔误属于文书制作瑕疵,未影响案件实体审理和公正裁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的“严重程序违法”法定事由,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并非所有程序问题都能作为再审事由,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情形,才符合法定要求(《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7-10项)。当事人要区分“程序小瑕疵”与“严重程序违法”;律师需判断程序问题是否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比如“未送达开庭传票缺席判决”“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等才属于法定事由,单纯的文书笔误、庭审流程小疏漏均不构成再审依据。

     (四)避坑点4:混淆“证据不足”与“事实认定错误”

     合肥本地案例:郑某因劳动争议败诉,庭审中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败诉后以“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是基于现有证据作出的认定,并非对已查明事实的错误判断,郑某的主张实质是“原审证据不足”,而非法定的“事实认定错误”,驳回了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事实认定错误”是指法院对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断或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而“证据不足”是当事人原审中未完成举证责任,二者本质不同。当事人要区分二者的核心差异;律师需审查原判决是否对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出了错误认定,而非单纯以“证据不足”为由提炼事由,避免因事由定性错误被驳回。

    (五)避坑点5:笼统主张“适用法律错误”,未明确具体条款

     合肥本地案例:王某因侵权责任纠纷败诉后,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仅笼统主张“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未说明具体适用了哪条错误法律、应适用哪条法律。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主张缺乏具体依据,无法判断原判决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事由不成立,驳回了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提炼“适用法律错误”事由时,必须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说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之处及应适用的正确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当事人要向律师说明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律师需精准定位原判决适用法律的错误条款,比如“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第967条合伙合同规定,原判决却错误适用了第676条借款合同规定”,避免笼统表述导致事由不成立。

    (六)避坑点6:事由与案件事实脱节,无任何事实支撑

     合肥本地案例:陈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以“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但未提供任何事实线索证明原判决事实认定存在问题。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主张的事由与案件事实脱节,无事实依据支撑,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再审事由必须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且有具体的事实依据支撑,不能脱离事实空泛主张。当事人要梳理案件事实,找出与原判决相悖的关键事实点;律师需将事由与具体事实对应,比如“原判决认定‘陈某未按约交货’(事实),但陈某有物流签收单证明已交货,故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事由)”,确保事由有事实依托。

    (七)避坑点7:将“对方过错”直接作为再审事由

     合肥本地案例: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认为对方隐瞒了还款记录,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直接以“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存在过错”为由提出申请。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再审事由针对的是原判决或法院审理程序的问题,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并非法定再审事由,驳回了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再审事由的审查对象是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审理程序,而非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要将关注点放在原判决的问题上,而非单纯指责对方;律师若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判决错误,应将其转化为法定事由,比如“对方隐瞒还款记录导致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而非直接以“对方过错”为事由。

    (八)避坑点8:事由表述空洞,无具体内容说明

     合肥本地案例:黄某因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败诉后,申请再审时仅写了“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说明原判决具体认定了什么错误事实、在哪一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事由表述空洞、缺乏具体内容,无法进行审查,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提炼再审事由不能只写“法定事由名称”,必须明确具体的内容,说明“原判决在哪一问题上存在何种法定错误”。当事人要向律师说明原判决的具体错误点;律师需在事由中明确具体内容,比如“原判决认定‘黄某未按约支付货款’的事实错误,黄某有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全额支付货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避免表述空洞。

    (九)避坑点9:混用不同类型案件的再审事由

     合肥本地案例:徐某涉及刑事案件败诉后,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直接套用民事案件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由表述,未结合刑事案件的法定再审事由要求。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事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刑事案件再审情形,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事由有明确的法律区分,不能相互套用。当事人要先明确自己的案件类型;律师需分别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行政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提炼对应类型案件的再审事由,比如刑事案件需聚焦“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定罪量刑不当”等法定情形。

    (十)避坑点10:混淆再审申请与抗诉的事由标准

     合肥本地案例:贾某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直接沿用了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的事由,未强化事由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明力度。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其事由未达到抗诉的法定标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未采纳其抗诉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检察院抗诉的事由标准比法院再审申请更高,需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严格程度(《民事诉讼法》第216条)。当事人要配合律师强化事由的事实依据;律师在提炼抗诉事由时,需更精准地结合案件事实,明确说明事由为何能推翻原判决,避免直接套用再审申请的事由表述。

    (十一)避坑点11:群体性案件事由“一刀切”,未个性化匹配

    合肥本地案例:某小区数十名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打官司败诉,申请再审时均使用相同的“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事由,未结合各自房屋的具体质量问题和原判决的具体认定情况。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部分业主的事由与自身案件事实不匹配,驳回了这部分业主的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群体性案件虽核心争议一致,但每个当事人的案件事实细节、原判决的具体认定可能存在差异,事由不能“一刀切”。当事人要向律师说明自己案件的具体事实;律师需在统一核心事由的基础上,结合每个当事人的具体事实,细化事由表述,比如“原判决认定‘开发商已按约交付合格房屋’错误,申请人房屋存在墙体开裂的质量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项)”,确保事由与个体案件匹配。

    (十二)避坑点12:未适配“书面审”逻辑,事由表述冗长繁琐

     合肥本地案例:林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败诉后,申请再审时事由表述长达数百字,夹杂大量案件细节和主观陈述,未清晰列明核心事由。合肥中院审查后因难以快速锁定其核心诉求和法定事由,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合肥法院再审审查大多为“书面审”,法官无精力阅读冗长繁琐的表述,事由需简洁、精准、条理清晰。当事人要配合律师提炼核心事实和事由;律师在表述事由时,需遵循“法定事由+具体事实+法律依据”的逻辑,控制篇幅,比如“1. 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原判决认定‘林某未完成工程施工’,但林某有工程验收单证明已完工。”

   (十三)避坑点13:事由提炼错误后,未在审查阶段及时补正

    合肥本地案例:罗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时,提炼的事由为“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合肥中院审查过程中指出其事由与案件事实不符,罗某未及时申请变更或补正事由,最终合肥中院驳回了其再审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若在合肥法院审查再审申请阶段,法官指出事由提炼错误或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应第一时间与律师沟通,及时申请变更或补正事由。律师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的事由补正说明,调整事由表述,确保其符合法定要求和案件事实;若未及时补正,法院将按原错误事由作出审查结果。

     (十四)避坑点14:超期申请再审,事由再精准也无效

      合肥本地案例: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败诉,2024年1月5日收到二审判决书,2024年7月10日才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虽提炼的事由精准、事实依据充分,但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申请已超过《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的6个月期限,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再审事由的提炼必须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完成并提交,期限是再审申请的“硬性门槛”(《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当事人要牢记: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申请再审;律师需先精准计算申请期限,若已临近期限,应优先提炼核心事由、整理申请材料,及时向合肥法院提交,避免因超期导致事由失去意义。

    (十五)避坑点15:将“二审改判”当作再审事由

      合肥本地案例:张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败诉,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二审法院对部分事实作出改判,张某仍不服,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以“二审法院改判错误”为由提出申请。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改判错误”并非法定再审事由,张某的主张实质是对二审判决不服,应围绕二审判决的具体错误提炼法定事由,最终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二审改判”是法院的审判行为,并非法定再审事由,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需围绕二审判决的具体错误,结合法定情形提炼事由。律师需审查二审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法定情形,将“对二审改判不服”转化为具体的法定再审事由,比如“二审判决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财产分割规定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6项)”。

    (十六)避坑点16:事由与原审诉求矛盾,违背禁反言原则

     合肥本地案例:王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审中主张“对方未按约交货”,败诉后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却以“原判决认定自己未按约付款错误”为由提炼事由,该事由与原审诉求相互矛盾。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主张违背了“禁反言”原则,事由不具有合理性,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提炼的再审事由不能与当事人在原审中的诉求、陈述相互矛盾,否则将违背“禁反言”原则,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合理性。当事人要如实向律师陈述原审的诉求和陈述内容;律师需审查事由是否与原审内容冲突,确保事由的一致性和合理性,比如原审主张“对方未交货”,再审应围绕“原判决认定对方已交货错误”提炼事由,而非反向主张。

    (十七)避坑点17:遗漏关键法定事由,导致再审申请不全面

     合肥本地案例:刘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败诉,原判决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也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刘某申请再审时仅提炼了“事实认定错误”一个事由,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该事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最终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若案件存在多个法定再审事由,律师应全面梳理、逐一提炼,避免因遗漏关键事由导致再审申请不全面。当事人要向律师说明案件的所有争议点;律师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找出所有符合法定情形的事由,按“核心事由优先”的原则排序,确保再审申请覆盖所有关键错误点,提升被受理的概率。

     (十八)避坑点18: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款,事由缺乏法律依据

     合肥本地案例:周某因侵权责任纠纷败诉后,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时,仅提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未援引对应的《民事诉讼法》条款。合肥中院审查后认为,其事由未明确法律依据,无法确认是否属于法定再审情形,驳回了其申请。(注:案例中当事人为虚拟主体,结合合肥本地再审审判实践改编,仅用于说明问题)

     实操提醒:提炼再审事由时,必须精准援引对应的法律条文编号及核心内容,这是事由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当事人无需记忆法律条款,由律师负责精准援引;律师需在事由中明确标注法律依据,比如“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确保事由有明确的法律支撑,符合合肥法院的审查要求。

    二、全流程实操指引:5步搞定合肥再审事由提炼。这部分按“梳理案件→筛选法定事由→精准表述事由→审核校验→提交申请”的逻辑,结合合肥中院的审查要求和操作惯例,拆解每一步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让合肥当事人能跟着步骤推进,律师也能直接用作合肥再审案件的办案流程参考。

     (一)第一步:梳理案件,锁定合肥再审核心争议

      1.  当事人梳理重点:找出一审、二审判决书,逐页梳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裁判理由;对照自己的原审诉求和证据,列出与原判决相悖的核心争议点(如“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不符”“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形成书面的案件事实梳理清单。

     2.  律师梳理重点:全面查阅案件材料(原审判决书、裁定书、庭审记录、证据材料等),梳理案件时间线、证据链、法律争议点;结合合肥本地法院的裁判口径,重点审查原判决是否存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等问题,锁定再审的核心争议,为事由提炼奠定基础。

     (二)第二步:对照法定情形,筛选适格再审事由

      1.  明确法定事由范围:根据案件类型,精准对应法定再审事由条款(民事案件参考《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刑事案件参考《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行政案件参考《行政诉讼法》第91条),列出所有可能适用的法定事由清单。

     2.  结合案件事实筛选:将法定事由清单与案件核心争议点逐一匹配,筛选出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能直接推翻原判决的适格事由;剔除与案件事实无关、无事实依据支撑的事由,最终保留1-3个核心法定事由,确保事由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三)第三步:精准表述事由,贴合合肥法院审查习惯

     1.  合肥专属表述模板(法定标准格式):

     单一事由表述:【法定事由名称】(依据【法律条文编号】):【原判决具体错误内容】,【案件具体事实依据】。 示例: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合肥中院(XXXX)皖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认定“申请人未按约支付货款”,但申请人有2024年X月X日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已全额支付货款,原判决该事实认定无证据支撑。 多个事由表述:按“核心事由优先”原则排序,每个事由单独列明,格式与单一事由一致,确保条理清晰。

     2.  关键表述要求:① 语言简洁,避免冗长和主观陈述;② 事实具体,明确原判决的具体错误点和案件的具体事实;③ 法律精准,准确援引法律条文编号及核心内容;④ 逻辑严谨,事由、事实、法律依据三者相互对应,无矛盾。

    (四)第四步:多维度审核校验,确保事由精准合规。结合合肥中院的审查重点,从六个维度对提炼的事由进行严格审核校验,避免出现错误或疏漏:

     1.  法定性校验:审查事由是否属于对应案件类型的法定再审情形,是否存在非法定事由或事由定性错误。

     2.  事实性校验:审查事由是否与案件事实紧密结合,是否有具体的事实依据支撑,是否与原审诉求、陈述一致。

     3.  法律性校验:审查法律条文援引是否精准,是否标注具体编号及核心内容,事由与法律依据是否匹配。

     4.  精准性校验:审查事由表述是否具体,是否明确原判决的具体错误点,是否存在空洞、笼统的表述。

     5.  合规性校验:审查事由是否违背“禁反言”原则,是否存在与原审内容矛盾、不合理的情形。

     6.  期限性校验:审查事由提炼是否在法定再审申请期限内,确保申请期限合规,事由具有实际意义。

     (五)第五步:合肥本地专属实操补充(核心干货)。结合合肥中院再审申请的实际操作流程,补充3个关键实操细节,确保事由提交、审查等环节零差错:

     1.  事由提交形式要求:再审申请书中,需将提炼的再审事由单独列为一个板块,标题为“再审事由及事实与理由”,按模板格式清晰表述;避免将事由夹杂在其他内容中,确保合肥法院法官能快速定位。

     2.  电子提交渠道操作:可通过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线提交再审材料,事由需在“再审申请理由”栏中按标准格式填写,同时上传书面再审申请书扫描件(事由部分需清晰可辨)。

     3.  审查沟通注意事项:若合肥中院审查过程中就事由提出疑问,律师应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书面提交事由补正或说明材料,进一步明确事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沟通时需聚焦事由本身,避免偏离法定情形和案件事实。

    三、高频疑问解答:破解合肥再审事由提炼的核心困惑。针对合肥当事人和律师在再审事由提炼中最常遇到的10个问题,结合合肥中院的裁判实践逐一解答,精准解决核心困惑。

     (一)疑问1:一个案件可以提炼多个再审事由吗?解答:可以,一个案件若存在多个法定再审事由,可同时提炼并提交,这是贴合合肥法院审查习惯的做法。但需注意“核心事由优先”,将最能直接推翻原判决的事由放在第一位,其他事由依次排列;同时确保每个事由都有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避免罗列无关事由。合肥法院会对每个事由逐一进行审查,只要有一个事由符合法定情形,就可能裁定再审。

     (二)疑问2: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该如何提炼事由?解答:属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定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提炼时需按标准模板表述,示例: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1项):合肥中院(XXXX)皖01民终XXXX号民事判决中,申请人原审提出了“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但原判决未对该诉求作出审理和裁判,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三)疑问3:法官采信了伪造的证据,该提炼什么事由?解答:应提炼“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这一事由(《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3项),表述时需明确:① 原判决采信的哪份证据是伪造的;② 该证据是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③ 证据伪造的具体依据(如笔迹鉴定报告、印章鉴定报告等)。合肥法院对该事由审查严格,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证据系伪造。

    (四)疑问4:没有新证据,也能提炼再审事由吗?解答:可以,再审事由的提炼并非以有新证据为前提,只要原判决存在法定的再审情形(如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即使没有新证据,也能提炼对应的事由。律师可依托原审证据,论证原判决对证据的认定或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比如“原审中申请人已提交物流单证明交货,但原判决仍认定未交货,属于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

     (五)疑问5:行政案件的再审事由,与民事案件有何不同?解答:行政案件的再审事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91条规定,与民事案件的核心差异在于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法院的审查行为,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提炼行政案件事由时,需聚焦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法院的审查合法性,精准援引《行政诉讼法》条款。

     (六)疑问6:刑事案件中,“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该如何提炼事由?解答: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定再审事由(《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项),提炼时需表述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1项),或直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第2项,表述为: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合肥中院对刑事案件再审事由审查极为严格,需确保事由与案件的定罪量刑直接相关。

     (七)疑问7:提炼再审事由时,必须引用法律条文的原文吗?解答:无需引用原文,但必须精准标注法律条文的编号及核心内容,比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合肥法院法官熟悉相关法律条款,标注编号和核心内容即可明确事由的法律依据;若引用原文,需确保原文准确无误,避免因引用错误导致事由合法性受质疑。

     (八)疑问8:再审事由提炼错误,还能修改吗?解答:可以,在合肥法院作出再审审查裁定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或补正再审事由。律师需提交书面的《再审事由补正申请书》,说明原事由的错误之处及更正后的事由,并附上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若法院已作出审查裁定,再修改事由的难度会极大,因此建议在提交申请前反复审核校验,确保事由准确。

      (九)合肥本地法院对再审事由审查,有哪些特殊偏好?解答:合肥中院及辖区法院审查再审事由时,核心偏好是“精准、具体、有依据”。具体来说:1.  事由需精准对应法定情形,避免笼统表述,最好能直接指向原判决的具体错误点;2.  事由需有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事实与事由、法律依据三者相互印证;3.  事由表述需简洁明了,适配合肥法院“书面审”的审查模式,便于法官快速理解核心诉求;4.  对法律依据精准、事实依据充分的事由,会给予更高的审查优先级。

     (十)疑问10:再审事由被驳回后,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吗?解答:有两种主要救济途径,可结合案件情况选择:1.  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民事诉讼法》第216条):需重新梳理案件事实,提炼符合抗诉标准的事由(抗诉事由与再审事由基本一致,但标准更高),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检察院审查后若认为符合条件,会向合肥中院提出抗诉,法院需再审;2.  若发现新的法定事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可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向合肥中院申请再审,提炼新的再审事由并提交。同时,可通过安徽法院诉讼服务网查询合肥中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具体理由,为后续救济提供方向。

      本内容由结合肥本地再审司法实践经验独立创作整理,仅为合肥地区当事人再审申诉维权(再审事由提炼)及律师代理合肥再审案件的实务参考,不构成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司法裁判依据;如需针对性的合肥再审法律建议,可咨询专业律师。

     司法实践中,每个合肥再审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均具有独特性。当事人参考本内容时,应结合自身案件实际情况,必要时咨询合肥本地专业再审律师;律师代理具体合肥再审案件时,应独立分析判断并精准提炼再审事由,结合合肥中院的裁判口径制定办案策略。本内容不能替代律师对合肥个案的专业研判与法律分析,作者及所属律所不承担因参照本内容处理合肥再审案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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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本文更新于2026年1月10日,法律依据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贴合合肥中院最新再审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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